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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 |
混合销售行为,是指在实际工作中,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应税劳务。即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。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,通过运输工具将所销售的货物送到购货方,以及纳税人将自己生产或购买的建材产品在销售给购货方的同时,并负责安装等行为,这样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的销售又涉及提供运输、安装等非应税劳务,称为混合销售行为。
如果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,其中既有提供装饰公司劳务,又有墙纸(布)、地板等装饰材料的销售。按照新的流转税制的规定,销售墙纸等装饰材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,应征收增值税,对于发生装饰劳务属于提供应税劳务行为,应征营业税。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,称之不混合销售行为。凡是确定的尺度从理货物生产、批发、或零售企业、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,视为销售货物,应征增值税;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行销行为,视为提供应税劳务,应当征收营业税。
这里所说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、建筑业、金融保险业、邮电通信业、文化体育业、娱乐业、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。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,由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确定。
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、批发或零售的企业、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,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、批发或零售为主,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、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。
对于混合销售行为,从理论上讲,应当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。但实践当中,操作比较困难。因此,法律针对混合销售行为作出了特别的规定。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的规定,从事货物的生产、批发或零售的企业、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,视为销售货物,应当征收增值税;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,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,不征收增值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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